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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修業年限;學士學位班4~6年;碩士班2~4年;博士班3~7年。
(二)被錄取者,第一年免學雜費,第二年起依據「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要點」提出申請。
(三)申請入學繳交之表件資料經本校資格審查合格,如申請之系所甄試方式訂有筆試、口
    試或術科等甄試項目者,考生均須依申請系所規定之甄試日期及地點,攜帶護照(或
    身分證明)正本參加甄試。
(四)本項招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五)外國學生依上述辦法申請來臺留學,如違反以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依該辦法所獲准之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華裔外國籍學生,應依本身條件選擇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不得同時以僑生及外國學生身分申
  請入學。
        2.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雙重國籍者,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
          八年內,不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3.經入學學校退學者,不得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4.本校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
(六)持外國學歷者,報名時繳交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除海外臺灣學校所發者外,應依
    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七)報名費一經繳交,蓋不退還。包含申請未完成、放棄申請、申請資格不符、誤繳、
    重複繳費等。
(八)已報名或錄取之學生,如經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偽造、假
    借、塗改、學歷資格不具合法有效等情事,即取消其報考、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且
    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上述情事者,除勒令繳銷其
    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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